关于刊出必田水库、头吼水库、喃仔尾水库、坷斜水库、苦目实水库、总埔洋水闸、红排水闸取水答应证的公告
8月21日,广东农垦葵潭农场有限公司向我机关请求刊出《葵潭农场(头吼水库)》(D445224S2021-0071)、《惠来县葵潭农场(喃仔尾水库)》(D445224S2021-0070)取水答应证。8月25日,惠乡镇人民政府向我机关请求刊出《惠乡镇人民政府(必田水库)》(D445224S2021-0011)取水答应证;周田镇人民政府向我机关请求刊出《周田镇人民政府(坷斜水库)》(D445224S2021-0028)取水答应证。8月28日,隆江镇人民政府向我机关请求刊出《隆江镇人民政府(总埔洋水闸)》(D445224S2021-0063)、《隆江镇人民政府(红排水闸)》(D445224S2021-0064)取水答应证。9月4日,岐石镇人民政府向我机关请求刊出《岐石镇人民政府(苦目实水库)》(D445224S2021-0036)取水答应证。
以上取水答应证均归于小型灌区,取水口自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取水或灌溉面积缺乏150亩,年取水量不满10万立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第七条及《取水答应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运用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需要请求收取取水答应证”。《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家庭生活和零散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饲养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请求收取取水答应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刊出《葵潭农场(头吼水库)》(D445224S2021-0071)、《惠来县葵潭农场(喃仔尾水库)》(D445224S2021-0070)、《惠乡镇人民政府(必田水库)》(D445224S2021-0011)、《周田镇人民政府(坷斜水库)》(D445224S2021-0028)、隆江镇人民政府(总埔洋水闸)》(D445224S2021-0063)、《隆江镇人民政府(红排水闸)》(D445224S2021-0064)、《岐石镇人民政府(苦目实水库)》(D445224S2021-0036)等7宗取水答应证,刊出后,取水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有关法律法规取用水。
自本公告发布之起,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或进行陈说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请求或进行陈说和申辩的,视为抛弃听证、陈说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