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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指南: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小型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2       来源:业务领域

  各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关于“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方面推进”的总体要求,2014年我省确定龙海、荔城等9个试点县,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确保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在总结2014年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及我省深化水利改革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作和效益充分的发挥,为我省实现“强水利、美生态、富百姓、保安全、建队伍”的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根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3级以下江海堤防及沿堤涵闸;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过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确因历史原因暂无法确认产权的,需根据群众意愿和受益情况确定其管理使用权。要结合实际条件,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或管理使用权证书,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联户供水、小型泵站等工程。

  ——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级集中供水等工程。

  ——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小型灌区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产权明晰的国管小型水利工程要逐宗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集中管理等方式,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的需求,合理的安排管理力量。管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运行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其他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产权明确为农村集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投资人的各类水利工程,由产权人依据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落实相应的管理模式负责管理养护。

  ——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监管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作管理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督促产权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长效安全运行。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将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从公共财政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规费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支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各地要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因地制宜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不一样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工程运行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通过招投标实现社会化管理,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工程产权所有人负责。

  ——专业化集中管理。对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县为单位,整合资源,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也可授权委托现有的水管单位对一定区域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管理。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小型水闸、泵站、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等以村集体受益为主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可授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塘坝、泵站、水电站、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

  ——自主承包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的原则,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承包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其经营和受益影响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2016年底前各地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调查摸清管理现在的状况,改革范围覆盖25%以上工程。2017年底前各地总结改革经验,推广改革成功做法,改革范围覆盖50%以上工程。2018年底前各地完善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总结推广改革成功做法,改革范围覆盖75%以上工程。2019年底前改革范围基本覆盖所有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和验收考核工作。验收工作原则上按“县级自验、市级审验、省级抽验”程序开展。

  1.调查摸清管理现在的状况。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托现有水利工程工情信息,充分的利用水利普查成果,全方面开展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掌握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2.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各级水利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市级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底之前报送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改革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的任务、目标、原则、工作规划、工作内容、组织方式、相关职责,落实相应责任。改革工作的措施要实,扶持政策要具有含金量,要真正发挥激励作用。

  3.做好改革经验交流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在改革工作中,要定期交流改革成果,及时宣传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方面推进的目的。同时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67号)要求认真做好改革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改革进展情况简讯,市级汇总辖区改革进展情况表,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水利厅改革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发改、财政、国土、编制、水利等部门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将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归口负责改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业务指导。省水利厅、财政厅将加强督导检查,各业务处室根据分工,负责相应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改革政策不落实,进展缓慢、不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将严肃责任追究,采取约谈主要领导、全省通报批评、减少或暂停安排省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补助资金等制约措施。

  (三)纳入预算,经费保障。各级水利部门提请财政部门,将办事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省、市、县各级财政部应给予支持,确保工作经费以开展工作。改革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对列入改革的县(市、区)的工程管护经费给予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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