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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信息公开数据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水闸、泵站工程

  为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和省水利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结合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长春新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和环境水利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大体上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49号令,2017年12月22日修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相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工程立项的标志,其审批前置条件最重要的包含:停建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环境保护、用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审查等。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要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跨区和省市立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市主管部门审批。在长春新区建设的涉河水利工程由长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防洪评价。

  (五) 初步设计是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报批前,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一)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组建项目法人。

  (二)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中级职称),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完整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

  (三)长春新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由新区农委组建一个专职项目法人,负责长春新区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履行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四)各开发区自建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新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备案。项目水行政主任部门不得直接作为项目法人。

  (五)项目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项目法人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规范,以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项目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因工作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由原组建单位行文调整,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水建管﹝2017﹞6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招标按类型分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及服务类招标(设计、监理、代建制及咨询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对外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二)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标:

  3.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配套工程项目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者已有明确安排。

  1.项目技术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招标外,其他程序按照公开对外招标的程序执行。

  6.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六)各开发区水利工程需要招投标的,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各开发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申请,开发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向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向长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七)由各开发区申报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由申请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的监管

  (一)水利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主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完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确定,并办理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很好的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二)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开工备案,并填写《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同时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三)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或省级投资、概算批复在3000万元以上或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开工备案管理。

  (四)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或省级投资、概算批复在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含市级投资的农村水利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长春市水利局负责开工备案管理。

  (五)工程投资来源含有新区本级投资且由新区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农村水利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开工备案管理,由各开发区组织实施的由各开发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开工备案管理,没有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开发区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由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开工备案管理。

  (一)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对应责任。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新区及各开发区水利工程质量由新区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直接监督管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及流域项目除外)。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代表新区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三)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49号令,2017年12月22日修订)的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到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5.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现场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7.成立以项目法人为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参与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文件(原件)。

  (四)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2—2013)要求开展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应及时按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核备)。

  (五)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备案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

  (一)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新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对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二)重大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设计变更。

  (三)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涉及工程建设任务、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主,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次要建筑物关键部位建设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报告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堤防工程实施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等有关规章、规定和规程进行。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三)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其中水利枢纽、大中型水库(水闸)、水力发电等项目进行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前,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单位工程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法人验收工作后,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水利部或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其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其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

  2.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或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

  3.工程投资来源含有国家和省级投资、批复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且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长春市投资的农村水利,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长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4.由新区投资且组织实施的地方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区投资且由各开发区组织实施的地方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各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单位工程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验收或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六)单位工程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定。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完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

  (一)对新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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