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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省出台水闸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8       来源:水闸、泵站工程

  日前,省水利厅出台《福建省水闸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水闸注册登记、水闸安全鉴定、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多个角度进行明确,确保水闸安全运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上(含)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灌溉渠系上的水闸)的安全管理。流量在100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闸也可参照执行。

  《规定》明确,水闸安全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闸安全管理责任制。全省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主管部门或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水闸注册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按期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闸。新建并已验收运行的、已注册登记的水闸情况出现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事项登记。

  水闸按照定期鉴定、应急鉴定、单项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时组织所属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水闸安全状况。其中,首次安全鉴定应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出现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非正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应急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

  在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方面,《规定》明确,经鉴定确认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病险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降低标准运行或者报废等处理解决措施,在此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作。水闸管理单位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闸除险加固设计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其中,对于列入国家资本预算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规定》还要求,每年汛前,各地要逐座落实水闸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公布辖区内大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公布辖区内中型水闸责任人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水闸安全责任人必须组织对其管辖的水闸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水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度汛安全检查情况做核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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