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党群工作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2023/12/02       来源:党群工作

  关于签署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该合同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和业主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6日披露了湖南省毛俊水库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的中标情况,确定公司为湖南省毛俊水库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38,336.0371万元。

  详见2018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毛俊水库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中标的公告》。

  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已签署,现将公告如下:

  近日,公司与湖南毛俊水库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毛俊水库建设公司)签署《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MJ-建筑-3/2018-8/26),该工程合同金额为38,336.0371万元。

  (三)合同标的: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

  3.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及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及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四)工程内容:建筑工程、金属结构设施安装工程、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大坝工程、水库电站、渠首电站、升鱼机及诱捕鱼系统、大坝下游左右岸防护及弃碴场水土保持;金属结构设施安装工程包括金结设备采购、制作、安装;措施项目包括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承包人(公司)违约(1)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说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约定处理。

  (2)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发包人(毛俊水库建设公司)违约(1)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说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按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问题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该工程合同金额为38,336.0371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总收入的5.78%,合同履行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3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体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该合同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和业主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一)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二)备查文件:《湖南省毛俊水库工程枢纽土建工程和金属结构采购、制造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7年3月10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

  1.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43,406,547.75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2.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并支付利息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宛达昕公司诉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43号)

  案件受理费803,932元,保全费15,000元,合计818,932元,由宛达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该判决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对公司2018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不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

  四、备查文件(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豫民初14号);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豫民初43号)。

Copyright © 企鹅电竞直播官网平台网页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10138号    Sitemap   XML